从事实上来说,不断增加的公共事务更多是跨区域共同处理的事务,大多数事务很难单纯地说它仅具有某地域特性。
进入专题: 台湾地区 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案 。公民投票法不仅对每一个公权力机构的活动规定了具体时限,消除了一般法上对于立法活动的限制,并专门规定了事后监督机制。
为了便于公民投票案的连署及投票,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还规定了一案一事项原则。(一)已通过公民投票案在台湾地区具备实质意义上的法特征 尽管公民投票制度在台湾地区已经实施十余年,公法学权威教科书明确肯定了公民投票结果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台湾地区主要的法理学、行政法学教科书[14]在探讨法源(即法的渊源)时并没有将已通过公民投票案作为法源。三、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全国性公民投票,依宪法规定外,其他适用事项如下:一、法律之复决。就明文排除公民投票事项而言,公民投票法第2条列举了预算、租税、薪俸及人事等4类事项。
为了应对立法不作为问题,司法院大法官越来越多地在解释中 代替立法者弥补漏洞[28]。(二)公民投票案约束力内容基于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的规定 将已通过公民投票案归入台湾地区实质意义上的法并不能当然保证其约束力的发挥。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处罚法》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意味着我国在科学立法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在违法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均规定了要没收违法所得,尔后才是并处罚款,甚至在少数情况下还没有规定并处罚款。因此,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无疑。(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凡是守法者和违法者都应履行的义务,就不能认为是对违法者的惩罚。
二是将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45]在处理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制度设计上,也有必要遵循成本效益分析,从而作出更为合适的立法选择。
收入与收益的核心区别在于两者在是否包含成本。2.听取意见制度 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听取陈述、申辩制度,规定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且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这一结论的得出,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无疑还会对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41] 冯博:《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组合适用》,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3期。[33] 参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三是仅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而没有规定罚款。[27] 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页。
胡建淼:《行政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03页。[3] 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
成本收益分析是一项务实的(pragmatic)工具,可以帮助人们在多重相关情况中做出综合判断。从而避免出现违法行为人因行为能力欠缺而被免于处罚且能通过违法行为获益的情况。
首先,无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在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虽然不应对其进行处罚,但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有法律障碍。这也就决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不能照搬《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在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上,应当坚持违法所得是非法收益这一标准,扣除合理的支出或成本。(四)没收违法所得的性质定位 没收违法所得不属于行政处罚,那么,没收违法所得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呢? 性质,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首先,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相同的,仅因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处罚。
对于两者的关系,在我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事实上,我国的刑罚制度中也存在没收违法所得制度。
[17] 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384页。这种权利意味着行政主体负有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义务。
如同样是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的,行为人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的范围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6]而其他对于当事人存在着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则莫衷一是。
原因在于,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范围要严格受到《行政处罚法》的限制,而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因仅具有剥夺非法利益之功能而不具有惩罚功能,其适用对象的范围理应大于罚款的适用对象范围。[13] 参见孙煜华:《非法财物没收制度之精准化构想——从其二元法律性质与法律构成入手》,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因此,从客观效果而言,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在功能上呈现趋同之势。[65] 参见环境保护部2010年1月19日公布的第8号令,《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宜作为行政处罚制度的补充 我们主张构建以罚款为主的财产罚制度,理由是大多数情况下罚款可以取代没收违法所得的功能。如在《证券法》中,没收违法所得出现了22次,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与罚款伴随出现,表现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65]而在合理支出的范围上,除了常见的商品的购进价款、原材料的费用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还明确将处罚前已经支出的税费纳入其中,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予以扣除。[62] 2.仅将非法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 与大多数领域将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均认定为违法所得不同,我国部分领域采用的则是非法收益的认定标准,即仅仅将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在这一点上,没收违法所得具有与罚款一样的法律效果。
三是将违法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部分认定为违法所得。[30] 陈敏:《行政法总论》,自刊,2011年版,第696页。综上所述,从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作用来看,没收违法所得的功能并不是制裁,此外,在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中,没收违法所得也并不属于财产刑。对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传统观点大多主张两者具有本质上的不同。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这对于没收违法所得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有何影响呢? (一)没收违法所得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制度下,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与罚款同属于财产罚。三、没收违法所得与行政处罚的关系重构 没收违法所得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
不构成轻伤的,行为人则会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参见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结语 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处罚法》最为重要的立法目的。该违法利益来自于他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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